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政府拖欠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沃公司)投资款一事有了进展。
7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东沃公司处获悉山东高院已于7月7日作出《履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于7月10日前将剩余711万余元汇入该院指定账户。但截至发稿前,金乡县政府并未履行义务。7月16日,澎湃新闻再次致电金乡县主要负责人,依旧未获回应。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东沃公司通过司法途径向金乡县政府索要工程投资欠款已近7年:2018年11月,东沃公司将金乡县政府起诉至山东省高院。山东高院立案后,金乡县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应由江苏省高院管辖。山东高院认为,该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山东省法院辖区,遂于2019年1月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乡县政府不服,向最高法上诉。在最高法审查期间,金乡县政府“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接受山东省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裁定,准许金乡县政府撤诉。
2021年11月,山东高院判决金乡县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东沃公司工程投资欠款1870万余元及利息。2022年7月19日,最高法驳回金乡政府上诉,维持原判,山东高院判决生效。由于金乡县政府未及时履行判决,东沃公司于2023年12月向山东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山东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024年4月15日,山东高院作出《预失信决定书》,要求金乡县政府于10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维护政府机关声誉”,金乡县政府向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汇入了1339万余元。
此后,金乡县政府又提出执行异议。2024年8月2日,山东高院作出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的异议请求。金乡县政府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复议。最高法认为金乡县政府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25年4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金乡县政府的复议申请。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5月20日开始实施的,我司是5月23日收到最高法的上述裁定,这给企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增加了不少信心。”东沃公司负责人介绍,7月7日,山东省高院在组织双方听证核算金额后,向金乡县政府作出《履行通知书》,责令金乡县政府于7月10日前将剩余711万余元汇入该院指定账户。但金乡县政府仍未履行义务。
此外,金乡县政府就最高法判决生效的执行款曾向金乡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东沃公司返还工程投资款551万元,并承担损失287万余元。该案曾定于2024年6月4日开庭,此后一直延期。东沃公司负责人表示,东沃公司投资金乡县长达十余年,项目竣工十余年至今仍在正常使用,但前述未开庭审理的诉讼严重干扰了山东省高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违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中有关政府及时支付账款、法院及时审理执行的规定。
7月16日,澎湃新闻再次致电金乡县主要负责人,截至发稿前,依旧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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